宣传与实际不符,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罚

主要违法事实显示,当事人生产了多款外包装标签标识为“永丰1163年 皇宫贡酒”“永丰1163贡皇家酒”“永丰牌 中华老字号 源自皇宫贡酒”的产品,当事人均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,产品无质量问题,均属合格产品,以及提供了“永丰皇宫贡酒、永丰1163、贡皇家”等相关商标注册证。
其中称,上述中文文字商标并非只是简单的文字表述,而有其内含意思表示,能够提升当事人所拥有品牌以及其相关产品的信誉度以及美誉度,但是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具有继承性、可追溯性的历史记载类材料对宣传内容加以佐证,产品宣传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。
另,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持有的多个注册商标重新排列组合进行产品标识,达到前案中类似的宣传行为,属于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的行为,是由于当事人疏忽,未了解相关法律所致,当事人在接到举报后对市场上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和召回处理,对已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,当事人承诺可为其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。
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显示,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,始建于1949年10月国营北京大兴酒厂的改制企业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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